補助申請
節能績效補助計劃及自願減排提案

節能績效補助計劃
補助對象:合法設立的法人、醫療機構、政府機關、學校
補助條件:
申請單位契約用電容量需達100瓩以上,或整合自身及所屬(轄)單位累積契約用電容量達500瓩以上。
計畫預期節能率不得低於10%。
申請項目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。
補助額度:
單一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500萬元,且不超過計畫執行經費的20%。
整合計畫(契約用電容量達500瓩以上)最高補助新臺幣1,500萬元,且不超過計畫執行經費的20%。
中小企業可提高補助比例至計畫執行經費的30%。
特定優先補助項目,補助比例上限可再提高10%。
補助範圍:
節能設備及其附屬週邊設備(如檢測儀器、控制系統等)及相關技術與專利費用。
安裝設備所需的材料、零件、設備使用費、工程施作等相關費用。
節能績效驗證、保險、工安衛等其他必要費用。
專案管理與監造技術服務費用。
自願減排提案
透過自願減量專案,提供企業與政府部門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的誘因,並將減量成果轉換為「減量額度」,可用於抵減碳費、交易或拍賣,促進淨零排放目標的達成。
適用對象:合法登計事業單位、政府機關
提出申請:需提交專案計畫書。
註冊與審查: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,專案得以註冊。
執行與監測:實施減量措施,並提交監測報告。
核發額度:經查驗機構查證後,核發減量額度。
減量方法:中央主管機關審定公開的溫室氣體減量方法,申請者可直接引用,無需重新提出。
基本原則:專案應符合可量測、可報告、可查驗(MRV)原則,並具備外加性、保守性、永久性,避免環境危害及重複計算。
不得申請情形:
已申請再生能源憑證之發電設備。
包含應繳納碳費之排放源。
包含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第一批及第二批排放源。
包含應納入總量管制之排放源。
註冊申請日前三年內已執行之減少或避免排放類型減量措施。